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19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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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42号)作出修改: ▶ 第十一条“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修改为:“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责令整改”。 ▶ 第十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修改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责令整改处理的,应当按要求和期限组织整改工作。期限届满后,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根据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25日鲁政字〔2020〕242号公布 2021年10月15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第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评定和批复 第四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三)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四)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五)具有独立的度假区管理机构,职能明确; (六)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 (七)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度假服务项目和设施; (八)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 (九)近2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主要经营主体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记录。 第五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验收。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 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设区的市政府申请文件; (二)旅游度假区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综合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 (三)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 (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审核、评定省级旅游度假区: (一)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 (三)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和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暗访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安排答辩环节,确定达标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五)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请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八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牌由省政府委托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条 建立省级旅游度假区动态管理机制,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复核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3年期内,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年度复核。 第十一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责令整改: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 (二)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 (三)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四)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未经审核擅自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的; (七)未针对区域内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类型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的; (八)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三)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责令整改处理的,应当按要求和期限组织整改工作。期限届满后,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政府应将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省级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鼓励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办省级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5〕28号),原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原省国土资源厅、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核程序》(鲁旅办发〔2011〕8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