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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

发布日期:2021-12-31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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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月日正式印发《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录清单》的背景和意义 

202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要求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根据地方立法和工作实际等情况,与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在国家指导目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年底前形成本地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确定执法事项,落实执法责任,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依据《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山东省旅游条例》《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国家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目录清单》。编制过程中组织各市业务骨干进行了审核;召开了省文化和旅游厅执法督察处、执法监察局、部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参加的研讨会,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执法机构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审核,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印发。2021年月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好《目录清单》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和《目录清单》的印发,进一步明确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范围,明晰了职责边界,对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履行文化和旅游部门执法职责,维护各类文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录清单》的主要内容 

《目录清单》在国家指导目录156个事项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对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事项增加94项至250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增加93项至246项,行政强制增加1项至4项(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法律法规变化动态调整)。 

一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基本沿用《指导目录》的编制规则,执法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法定实施主体。以《指导目录》确定的实施主体为立足点,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局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山东省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对列入《目录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进一步明确,按事项明确责任部门为“文化和旅游、文物、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部门和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以主管部门名义执法,并依法行使与之相对应的行政检查权。 

三是明确了第一责任层级。以《指导目录》有关第一责任层级的确定规则为遵循,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三、下一步贯彻落实《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具体举措 

《通知》和《目录清单》是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落实,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综合执法改革、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 

(一)《目录清单》是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职责的基本要求。各市可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部门的权责清单要与《目录清单》做好衔接。文件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目录清单》涉及的省直部门要完成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及本级权责清单调整工作。通用目录调整后,市、县级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本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执法机构应根据《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相关领域的《山东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根据调整后的和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动态调整本地区的《自由裁量基准》。 

(三)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及免责情形,切实做到“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四)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以《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宣传解读为重点,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形象建设,提升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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