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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支队开展文物执法巡查活动

发布日期:2021-05-1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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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文物保护,提高监管效率,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文物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工作制度》,近日,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支队对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三个直管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执法巡查。

此次共巡查文物保护单位15家,类别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其中:高新区5处,包括1处国保单位、4处市保单位;太白湖区7处,包括1处省保单位、1处市保单位、1处革命文物、4处县保单位;经开区3处,包括2处省保单位、1处市保单位。巡查中共发现未按规定设置标志碑、资料档案不完善、文保单位(建筑物)年久失修等17项问题。



针对文物执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一要增强责任意识。文物执法人员要履职尽责,守土有责,加强执法巡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特别是严厉查处在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筑、设施等行为,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应立即拆除,恢复原貌。对于造成文物本体损坏,或原貌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惩其违法行为。二要落实文物保护“四有”制度和文物工作“五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一年内要做到“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或专人负责。文物工作要做到“五纳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三要加强执法力量。编配专职文物执法人员,配备必要装备、设施、器材,确保文物执法工作正常开展。四要强化经费保障。依法提取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保障文物安全维护和文物执法工作,推进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五要加大督导问责。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要责成产权所有人按照审批程序,依法进行修缮,或采取保护措施,消除隐患,恢复原状。对于拒不承担维修责任的文保单位产权人,造成文物损坏或灭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查处。

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支队将持续跟进整改工作情况,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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