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旅游合同解除第一案判决引关注
发布日期:2021-05-24 10:56
浏览次数:
2020年1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A旅行社与某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签订的17张订单取消。但是,平台方却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A旅行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裁决。这次判决,是民法典施行以来,首例合同解约的案件,也是首例旅游合同解约的案件,引发旅游业界广泛关注。 案由:2019年12月,A旅行社与某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签订了《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平台管理费。2020年1月,平台方根据报团游客的数量,向A旅行社下了18张订单,A旅行社为此先行支付各项费用近16万元。此后,受到疫情影响,17张订单取消。然而,平台方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有关费用,且对于A旅行社的多次催讨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去年年底,A旅行社提起诉讼称,平台逾期支付旅游款的行为,占用了旅行社的大量资金,严重降低了旅行社的资金使用效率,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要求与旅游产品销售平台解除《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平台方退赔尚欠团款、签证费等各项费用。 但是,对于当事人未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在审理相关诉讼中,司法裁判的尺度也不统一,有的案件以法院做出判决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有的则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鉴于此,民法典在充分考量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在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上述案例中,原告在起诉之前并没有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而是直接以起诉的方式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旅行社与某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签订的《旅游专线(专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合法有效。平台方至今未与A旅行社结算团款以及先行垫付的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而,对于A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平台方支付尚欠费用及逾期利息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即在起诉状副本送达某旅游产品销售平台当日正式解除。 采访中,法官认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切实有效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体现了实践性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