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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旅游合同解除第一案判决引关注

发布日期:2021-05-2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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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A旅行社与某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签订的17张订单取消。但是,平台方却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相关费用。A旅行社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法院就上述案件做出裁决。这次判决,是民法典施行以来,首例合同解约的案件,也是首例旅游合同解约的案件,引发旅游业界广泛关注。

案由:2019年12月,A旅行社与某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签订了《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平台管理费。2020年1月,平台方根据报团游客的数量,向A旅行社下了18张订单,A旅行社为此先行支付各项费用近16万元。此后,受到疫情影响,17张订单取消。然而,平台方却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有关费用,且对于A旅行社的多次催讨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去年年底,A旅行社提起诉讼称,平台逾期支付旅游款的行为,占用了旅行社的大量资金,严重降低了旅行社的资金使用效率,造成资金占用损失,要求与旅游产品销售平台解除《旅游专线(专营)合同》,平台方退赔尚欠团款、签证费等各项费用。

  研判:民法典施行前,对于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采取的是通知到达主义的立法模式。《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但是,对于当事人未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而是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在实践中,在审理相关诉讼中,司法裁判的尺度也不统一,有的案件以法院做出判决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有的则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鉴于此,民法典在充分考量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在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上述案例中,原告在起诉之前并没有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而是直接以起诉的方式要求法院解除合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旅行社与某旅游产品销售平台签订的《旅游专线(专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为合法有效。平台方至今未与A旅行社结算团款以及先行垫付的费用,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而,对于A旅行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平台方支付尚欠费用及逾期利息等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即在起诉状副本送达某旅游产品销售平台当日正式解除。

采访中,法官认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切实有效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体现了实践性原则。

       建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旅行社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刘卫认为,案例涉及合同解除的理由和合同解除的程序两方面问题。其中,合同解除的理由是由于疫情原因导致旅游团取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旅行社有权利解除合同。关于合同解除的程序,目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事人自行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从效率和成本的角度考虑,这种方式最为有效。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对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该规定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也将大大降低时间、人力等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刘卫建议,旅游企业在签署旅游合同时,最好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程序。比如,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生类似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合同事件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对方发送解约通知。通知到达对方后合同自行解除,这样可以让旅游企业避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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