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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1-07-0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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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济宁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济政办发〔2021〕4号)安排部署,参照《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办理列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9号)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对照本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逐项确定线上核查、线下核查、现场核查、免予核查等核查方式以及核查的标准、时限等。

第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行政许可科)和派驻为民服务中心窗口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各项要求、程序及选择承诺后中途退出流程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申请人选择承诺后在行政事项办结前有合理理由申请退出并经行政机关审核同意撤回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办事场所、网站等平台公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派驻为民服务中心窗口在收到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的办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事项、证明事项名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证明内容或者办理行政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材料要求;

(三)申请人承诺方式、时限;

(四)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方式;

(五)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六)承诺书是否需要公开及公开范围、时限;

(七)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办理方式;

(八)行政机关认为应该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自愿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行政事项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条件;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所作承诺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或者行政机关告知的要求,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交承诺书。承诺书经申请人签章后生效。市文化和旅游局派驻为民服务中心窗口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承诺内容的证明材料。

市文化和旅游局派驻为民服务中心窗口通过线上即时核查等方式能够确认当事人符合办理行政事项需要的法定条件或者证明要求的,可以本着减少办事环节、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不再要求申请人签订书面承诺书。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派驻为民服务中心窗口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核查方式、标准、时限等,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派驻为民服务中心窗口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其他信息数据库等进行线上核查的,对申请人当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应当当场进行核查并反馈核查结果;需要当事人通过现场网上查询和电子亮证等方式配合进行核查的,应当提前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必要的网上查询条件。

因技术支持或其他不可抗原因导致无法当场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线上核查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选择通过告知承诺制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可以内部核查的事项,应当健全完善内部信息共享或者配合工作机制,简化核查流程;对于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单位协助核查的,应当与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协商确定具体的信息核查需求、标准、程序等,制定相关制式文书,满足信息核查需求,提高信息核查效率。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确有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查询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期限内组织现场核查;要优化现场核查工作流程,最大限度避免扰民。

第十五条 经核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承诺的相关条件的,进入下步办理程序;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告知不予办理行政事项。

第十六条 按照市信用体系建设统一要求,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在受理行政事项申请时,有条件的要核查申请人信用记录和有无其他违法行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第十七条 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对免于核查的事项,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行政许可科)、执法督察科等有关科室、单位要建立日常执法台账,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行政机关告知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就办理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及证明内容或需要具备条件

名称

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名称

涉及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法定依据

核查方式

证明内容或需要具备条件

1

办公场地证明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现场检查勘验

场地的相关证明

2

资信证明

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3700000132005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2018年10月修订)

现场检查勘验

资金的相关证明

3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第五条

线上核查

申请企业单位证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三条、第五条

线上核查

申请个人身份证明

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3700000132002000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日修订)第六条

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

著作权作品登记3700000740001000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16日通过,2004年5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

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7

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370173012002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四条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8

导游证核发370122001000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八条

申请人身份证明

9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371073001000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变更法人的身份证明

10

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备案371073023000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16日通过,2004年5月27日修订)第十四条

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身份证明

11

文物认定370722001000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10日文化部第46号)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

12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370132021000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8年9月修订)第七条

申请人身份证明

13

权利归属证明

著作权作品登记3700000740001000

《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16日通过,2004年5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

免予核查

权利归属有关证明

14

营业执照

出版物印刷企业设立370173012002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第四条

线上核查

企业名称、业务范围有关证明


15

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370122010000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7年9月修改)第四十九条

申请企业证明

16

出版物发行分支机构备案371073019000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证明

17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371073001000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证明

18

存款证实书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370722689000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第十六条

行政协助

存入质保金证明

19

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证明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370000013200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2018年10月修订)第六条

行政协助

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证明

20

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确认信息

导游证核发370122001000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第八条

行政协助

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信息

21

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3700000132022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8年10月修改)第十条

行政协助

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二、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三、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或在三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核查、行政协助或现场检查勘验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四、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承诺书不公开。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经 办 人:李润国






申请人承诺书参考文本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址(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               行政事项时需要提交的             证明,作出如下承诺:

(一)基本信息填写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愿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四)承诺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证明内容或者具备法定条件;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版权所有: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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