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试行“十条”保护革命文物
发布日期:2023-01-0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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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下发《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通知。“十条”以相关法规制度文件为依据,立足解决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运用的关键点、难点和堵点,系统全面、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是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于提升全社会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视程度,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 1.应保尽保、科学保护,不得搞建设性破坏。 2.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3.依法报批,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边报边修,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4.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5.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对外开放,道路通达串联,不得修而不用、一锁了之。 6.正确使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7.积极履行修缮保护责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损毁。 8.依法进行革命文物收藏,不得非法买卖。 9.科学合理设计展馆展陈,不得贪大求洋。 10.严谨准确评价革命历史事件、会议、人物,不得任意拔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