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李白纪念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12-1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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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济宁市李白纪念馆(以下简称“本馆”)科研学术的健康发展,提升本馆科研工作水平与影响力,实行科研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对涉及全馆重大的学术科研工作提出专业性指导建议或意见,提交馆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研讨会等学术活动。 第十条 组织本馆学术论著、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工作。 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评议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及相关荣誉、奖 励等评选资格,对相关资格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审定评议。 第十四条 落实本馆学术科研项目配套经费评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本馆馆务会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设执行委员会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对馆内日常学术科研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及实施。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一名,成员若干,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调整委员时,新任委员应由两名以上现任委员提名,提交执委会通过后,由本馆馆务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执行主任同意,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临时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临时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由馆学术委员会委员牵头,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的意见可供馆学术委员会参考。 第二十二条 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义务 五、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 六、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议题,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每次会议前,应由秘书处提出会议议程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执行主任审定,秘书处提前通知各委员,提高会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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