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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广新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01-04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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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决算管理。(1)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人员经费预算编制由审计与规划财务科负责,项目经费预算由各科室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年中期规划、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需要,提出本科室项目经费预算,报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审计与规划财务科汇总编报年度预算,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市财政局。(2)预算指标下达后,要严格执行预算计划,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不得突破。办公用品、固定资产购置,房屋、车辆、设备维修,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召开各种类型会议和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等,应由主办科室编制支出预算,经分管局长同意,由审计与规划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3)各项目资金用款科室负责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并按照市政府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负责编制绩效目标申报表,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审计与规划财务科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4)对年初未安排预算且必须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临时事项,申请由上级部门及外部门主导分配的资金,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审计与规划财务科审核,报局长批准后,统一上报相关部门和市财政局申请追加经费。(5)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审计与规划财务科做好各项经费的年终清算工作,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局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二)收入、支出管理。(1)局机关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各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据,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办理收款,将收入款项及时缴入财政专户。(2)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采购后由办公室及时登记办公用品明细账。科室领用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账。办公用品等费用报销时,应附加盖销售单位公章的购物清单,并有实物验收人签字。(3)公务接待严格按照《济宁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21号)和《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济财发〔2015〕31号)规定执行。各科室公务接待需持接待公函(邀请函),经局长批准并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分管局长审批。报销时附接待公函(邀请函)、公务接待清单、接待费用明细单等。无接待公函(邀请函),原则上不予报销。(4)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机动车保险按市财政局指定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维修费用报销时附维修清单。公务租车严格按照《济宁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济办发〔2016〕13号)规定执行,因承办会议、活动、接待等工作原因需要临时租用车辆的,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局办公室审批,办公室从济宁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租赁车辆。严格控制公务租车行为,禁止非公务活动报销租车费用。(5)差旅费严格按照《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6号)和《济宁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济财行〔2016〕16号)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或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考察调研,按通知要求人数参加,报销差旅费时需提供《市直机关出差审批表》、会议通知、培训学习通知、考察调研通知及对方邀请函,严格按标准内据实报销,出差时间半天的按标准内减半报销补助。应邀参加局机关有关评审、出席有关活动专家的往返机票、车票在规定的等次内,经批准可以报销。未按规定人数及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6)会议费严格按照《济宁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18号)规定执行。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会议结束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需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签到簿、费用明细表、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未经批准或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7)培训费严格按照《济宁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7号)规定执行。培训活动结束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培训审批表、培训通知、签到簿、食宿费用明细、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8)因公出国(境)严格按照《济宁市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实施办法》(济财行〔2014〕5号)和《济宁市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实施办法》(济财行〔2014〕9号)规定执行。报销时需提供出国任务批件、《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报销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9)劳务费,局机关应严格控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各种劳务费用(以下简称“劳务费”),各类评审工作原则上需建立评审专家库。劳务费发放标准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专家级别、评审时间的长短、评审工作量的大小、专家来自本地还是外地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评审费报销时应注明事由、专家签字名单,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局机关在职人员,以及经批准的在局机关借用人员、挂职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10)固定资产购置,由各科室提出申请,报办公室汇总并制定采购计划,经局长批准后统一采购。5万元以上的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同意后,实行政府采购。采购时,需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通过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标准严格按照《济宁市市级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2013版)》(济财发〔2013〕230号)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配备。(11)固定资产维修,由办公室提出维修申请,报局长批准,维修金额5万元以上的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同意后,实行政府采购。维修工程款结算需附工程决算书、合同书和审计报告。(12)项目经费支出坚持专款专用、不超预算的原则,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报销时,各科室需提供领导签批的该项目方案、经费预算表和原始票据等。

(三)报账审批程序。局机关经费支出实行先审批后报账制度。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签,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理合法,要求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制完整,填写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由经办人、主办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签字,经审计与规划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审签。5万元以上的大额开支须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所有支出的报账审批程序,应在发票日期当月进行,需跨月报销的,应作出说明。

(四)资产管理。(1)按规定的程序和额度提取现金,建立现金日清月结制度,做到账实相符。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原则上只支付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开支,1000元以上支出需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2)推行公务卡后,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对于确需办理临时借款的公务支出,借款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审计与规划财务科,填写借款单,经局长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员在办完公务或出差回来后5个工作日内报账,归还借款。(3)局办公室、审计与规划财务科统筹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固定资产均采取具体到科室、个人的管理方式,人员变动时,应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向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每年组织对局机关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情况,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账、账实相符。(4)对于报损、报废、调出以及变卖固定资产,首先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和审计与规划财务科鉴定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经局长批准后,由审计与规划财务科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上报市财政局审批,按规定程序处置固定资产。

(五)公务卡结算管理。(1)公务卡结算严格按照《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济财库〔2012〕23号)和《关于规范市直单位经费支付方式的通知》(济财发〔2014〕56号)的规定执行。(2)公务卡的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凡规定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严禁使用现金支付。(3)凡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使用公务卡消费后,至少于还款期前7个工作日办理报账。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卡交易小票,无交易小票,也无法查到交易信息的,视同未使用公务卡。

(六)财务监督。(1)审计与规划财务科每月编报机关财务报表报送给局领导,对本机关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汇报。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及时装订,分类按年归档。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局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可提供查询或复印。加强会计电子文档管理,及时备份数据,严格管理、存放,不得随意修改和复制。(2)审计与规划财务科参与机关重大经济事项的研究、决策、经济合同和经济责任书的签订,并监督执行。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对财务收支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审计。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县市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其他财务管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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