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3-03-23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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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住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主楼4层D区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受理对文化旅游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演出、娱乐、网吧,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印刷、出版物发行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盗版侵权行为;负责文物、旅游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县(市、区)工作业务指导和跨区域执法及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和组织全市性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全市业务培训、平台建设和“扫黄打非”有关工作。 法定代表人:杨超 经费来源:市财政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44.5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MB28930849 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4楼D区。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44.5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维护全市文化市场建康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制定全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工作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受理对文化旅游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依法查处演出、娱乐、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安装、擅自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和盗版侵权行为;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旅游行政执法工作。 (四)负责对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执法工作业务指导;负责跨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执法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负责组织全市性文化旅游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 (五)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六)负责文化旅游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 (七)承担全市“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八)完成市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综合科(党建科)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任命本单位科级及相应职级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理顺市区执法体制,建立上下贯通、运行顺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运行体系。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9个内设机构:综合科(党建科)、政策法规科、“扫黄打非”工作科、市场监管科(举报受理科)、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执法三大队、执法四大队、执法五大队。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依法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本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0日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2022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一)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铁军”。聚焦政治引领,以前所未有决心和定力狠抓干部队伍作风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市局机关党委部署要求,深入实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等主题实践活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落实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领域安全责任制,切实把初心融入血脉、使命扛在肩上。持续强化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不定期召开作风建设专题会议,及时进行廉政教育提醒,教育引领凝心聚力、干事创业。修订完善了11项工作制度,形成了一套讲纪律、守规矩、改作风的制度体系。坚持闻令而动、用心用情,先后选派4批共计62名党员干部下沉包保社区,连续开展疫情防控工作90余天,组织开展疫情防控紧缺物质爱心捐赠活动2次,不折不扣把市委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深入开展“民意5来听”工作,组织实施访民情解民忧活动30余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急难愁盼问题120余项,全力在社区一线传递文化执法温度。2022年7月,济宁支队党支部被济宁市委评为全市干事创业先进基层党组织。 (二)全力以赴维护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坚持党建与业务同谋划、同推进,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两手抓、两手硬,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五大专项整治行动,精心组织护航党的二十大、大运河执法保护、旅游景区“百日攻坚”、“剑网2022”、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系列专项整治行动。2022年,市支队共办结案件65件,罚款金额582395元,其中查办大案要案13起,移交公安机关案件2件,抓获嫌疑人5人,刑事判决3人。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30962人次,共检查经营单位35736家次,办结案件517件,罚款1131095元,责令停业整顿5家,取缔20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责任,对全市景区、影院、旅行社、歌舞娱乐、网吧等场所进行“地毯式”、全覆盖严防巡查,发现并处置安全生产问题602个、疫情防控问题907个,坚决筑牢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防线。2022年11月,支队被国家版权局授予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2人被授予有功个人,全市共15人被授予有功个人,受表彰人数位居全省前列,省版权局进行了通报表扬。 (三)着力强化队伍建设形成文化执法新优势。深入实施综合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扎实开展着装仪式、案卷评查、以案施训、以赛代训等培训活动20余次,受训人员累计达725人次,锻炼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精、办案能力强的执法骨干。在充分发挥工作优势的前提下,2022年9月高标准打造了曲阜市武家村社区“扫黄打非”基层示范点,在全市形成示范带动作用。聚焦热点难点,全力打造亮点,济宁市支队先后在全省文化执法工作会议、全省旅游执法现场会和全省“扫黄打非・护城河工程”联席会作典型发言,旅游市场监管、版权执法保护等4项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中国旅游报、光明网等中央级媒体刊发(转载)宣传信息2篇,大众网、齐鲁网等省级融媒体刊发工作动态信息14篇,省文化和旅游厅网、济宁市政府新闻网、济宁日报等主流媒介刊发工作经验信息20余篇。 (四)坚持创新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坚持在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在全省创新实施《重要案件专案专办实施办法(试行)》《案情集体研究分析制度(试行)》《案件立案事前审核流程》《关于成立执法运行制度工作组的通知》《执法办案与立卷归档工作衔接制度》等,印发了执法办案制度汇编,执法办案更加规范高效。研究制订了《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城区20家网吧业主上访问题,成功化解矛盾冲突。紧紧围绕全年重点任务目标,扎实推行责任目标清单制度,制订工作清单6份,建立专门台账11册,实行日通报、周调度,推动全年重点工作环环相扣、高效运转。2022年,济宁市支队办理的3起案件分别荣获省广电局行政处罚优秀案卷二等奖、济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全市十佳优秀行政执法案卷”第一名、济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全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等;1名同志被省司法厅选树为首届山东省行政执法标兵,全省文旅执法唯一入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情况; 2、无业务职能未履行; 3、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无涉及法律诉讼; 4、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5、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 6、无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8、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编制实名制情况 核定编制人数:36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杨超、丁海燕、杜维海、张延龄、龙虹、王天湖、史立江、杜建华、柳成林、徐臣臣、邵学汝、樊丽、鄢四兵、王永刚、庞廷廷、徐亚飞、杨仕峰、魏延峰、赵在方、王有朋、蒋勇兵、张伟、党法荣、宋凤勇、张连成、郝硕、宋明国、颜廷爱、李耀天、王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