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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按时缴纳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企业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6-1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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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旅行社企业:

根据各县(市、区)文旅部门摸排报送,截至2026年6月15日尚有23家旅行社(名单详见附件)未按规定补足或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公告责令23家旅行社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7月1日前依法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存款单、《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银行担保函报送至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禁止开展任何旅行社业务,将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通告期内可补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提出异议。

附件:未缴纳质保金旅行社名单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16日


版权所有: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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